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校友会。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西南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非吗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继承和发扬西南医科大学的优良传统,共同为西南医科大学的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四川篇章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教育厅。

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泸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开展教育、科研、经济和文化协作与交流,助力母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二)组织校友开展或参与学术交流及课题研究。

(三)组织校友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接受校友委托的有关事项,承办校友支援母校建设的有关事宜。

(四)推动西南医科大学校友资源与地方加强战略合作关系,助力地方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西南医科大学(含其前身)的本专科及中专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班)、留学生、继续教育学校本专科生、各类培训班(3个月以上)学员;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兼职、客座、特聘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对西南医科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如本人自愿入会,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理事会或者本会8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校友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校友会工作给予指导。组长、副组长由在职校领导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的年龄不超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本团体的工作开展;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为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对团体负责人负责。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者学校划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112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