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3 16:55: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接受捐赠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机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向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厅审查通过后,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项目完成过后,公布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网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三条 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媒体、网络媒体、博客微博、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五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应该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六条 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也不同。

(一)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定期监测已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所有公开信息的汇总及存档管理,制作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书档案,妥善保管;

(三)基金会秘书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四)秘书处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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