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3 16:49:5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基金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便及时有效地为决策者及有关人员提供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使基金会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工作在业务上由西南医科大学档案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存档。

第二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是基金会筹备、成立以及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是基金会工作的基础,是西南医科大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基金会的归档材料主要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登记材料,即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第二类为年度检查材料,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第三类为会计材料,包括基金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材料,如会计帐册、报表、审计报告等;第四类为项目材料,包括基金会各项目立项、执行、结项等材料;第五类为捐赠材料,包括捐赠协议、管理办法等材料;第六类为基金会日常管理材料,包括基金会理事会议材料等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上半年,按照西南医科大学档案馆要求立卷建档后移交学校档案馆管理。

第三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要求

第五条 基金会材料要随时整理,及时补充新的内容,以保证基金会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六条 每年上半年移交学校档案馆的材料,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学校档案馆分配案卷编号编制归档,并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七条 本规定由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