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3 16:12:02   点击数:

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校基金会,下同)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基金会是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经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校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校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全部纳入校基金会账户统一核算,按照校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者捐赠协议安排使用。校基金会可利用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

第四条 校基金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期间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是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校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对校基金会的财务工作负责。

第六条 校基金会日常财务核算和管理委托西南医科大学财务管理处进行,财务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校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七条 校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校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学校和政府资助;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校基金会秘书处牵头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校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所有校基金会收入均应进入校基金会账户,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校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 校基金会收入进入校基金会专用账户后,应按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校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不能取得实物的公允价值的,由校基金会聘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并按照其提供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值登记入账,开具捐赠收据。根据捐赠协议,由校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牵头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校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

(一)业务活动费支出

1.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2.资助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创新创业、就业等项目;

3.资助有利于教师发展的教学、科研、出版专著、讲座等项目;

4.奖励对学校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者;

5.支持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6.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公益项目;

7.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的资助项目等。

(二)管理费用支出

包括通讯费、资料费、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材料费、会务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合理的劳务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管理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筹资费用支出

包括为筹集捐款的宣传印刷、差旅、接待、会议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校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一次性支出(包括预借、预付等)5万元以下的,报理事长审批;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及以上的,由理事长预审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校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七条 校基金会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运作资金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资金运作主要用于银行存款竞争性存放和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十八条 资金运作由校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理财建议方案,在每年理事会上报请理事会审议后授权秘书处执行。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校基金会财务由监事会监督,由监事委托学校审计处具体执行,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会有权通知校基金会财务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提请理事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校基金会的收入、支出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通过相应渠道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校基金会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校基金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