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
教育发展基金管理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
第二条 校基金会严格按照《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三条 校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校基金会的资金筹集、资金运作活动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做出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金运行的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授权校基金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六条 校基金会的任务是按照校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筹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第七条 校基金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校基金会秘书处依照章程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并负责安排社会资金筹集活动及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校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及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校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义务由《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确定。理事长办公会是本基金会的日常议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在校理事等出席。
第九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基金会的行政、资金筹集、财务与资金运作、项目管理、信息档案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加强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和校友联系与合作;
2.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3.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4.以多种渠道、多样形式筹集学校建设发展资金,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5.审核、办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6.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8.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9.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10.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1.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三章 基金的捐赠管理
第十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开拓各种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西南医科大学教育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十一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
3.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4.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5.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社会资金筹集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1.人才培养类: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新生全额奖学金、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基金、全国性竞赛资助、校园文体活动建设基金、学生文化创意扶持基金、社会实践基金、学生国际交流计划等;
2.师资队伍建设类:教学奖励、管理奖励、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出国(境)学术会议资助、特聘教授岗位资助等;
3.科学研究类:各类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实验室建设资金、数字化校园建设资金、图书资料资金、国际合作交流资金、优秀科研人员奖励基金、青年科学家科研启动基金等;
4.校园建设类:校内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道路、桥梁、园林树木建设及命名资金等;
5.其他各类教育发展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的筹集管理。社会各界对西南医科大学及校内各单位的捐赠,统一由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受理,由校基金会与捐赠人共同签署捐赠协议,办理捐赠手续。
社会各界对西南医科大学及校内各单位的捐赠资金收入统一汇入校基金会指定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统一由校基金会登记入账,分类设置明细账目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捐资100元起捐、集体捐资5000元起捐。凡为基金会捐资,学校均颁发捐资荣誉证书,并根据捐资情况给予以下礼遇:
1.捐资在200万元或累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者,可举行捐赠仪式,聘为基金会理事会副理事长,通过校内外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在校内以建筑物或实验室为其冠名,并授予“西南医科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称号。
2.捐资在100万元或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可举行捐赠仪式,聘为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通过校内外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在校内以文化景观为其命名,授予“西南医科大学优秀教育贡献奖”称号。
3.捐资在10万元以上者,授予“西南医科大学教育贡献奖”称号;通过校内外新闻媒介报道消息。
4.捐资在5000元至10万元者,可通过在学校“校友林”认养校友树等方式予以留存纪念;通过校内各种媒体报道消息。
5.学校可以通过官网、校报、官微以及基金会网站、校友会网站对捐赠行为和捐赠者进行宣传报道,并建捐资名册存档。
6.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与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的分类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本基金接受物资捐助。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的命名
一般由“西南医科大学”、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西南医科大学泸州老窖奖学金”等。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
基金的运行均以项目制方式运行,基金年度立项计划每年年初由校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同意后由校基金会秘书处执行。年度中可根据需要调整一次年度立项计划。
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经与校基金会协商后正式立项,由校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立项协议书。受益单位填写《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校基金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和基金会捐赠范围以及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每年统一规划、安排立项项目、资助金额,各项目申请对象填写《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表》。
第十八条 项目的实施
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校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管理项目。
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由校基金会予以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监督与验收
校基金会秘书处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管和验收,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校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依照法律和规定停止项目运行、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资金和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受益方责任人在项目结束后填写《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结项表》,并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校基金会秘书处递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五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校基金会的资金管理按照《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校基金会对各类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校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一次性支出(包括预借、预付等)5万元以下的,报理事长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5万元(含)及以上的,由理事长预审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分类使用
捐赠人约定具体使用用途的限定性捐赠资金,由使用单位向校基金会提出申请,校基金会审批后,分批拨付给相关单位按照捐赠协议和《校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管理、使用。校基金会监督此类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定期向捐赠人通报。
捐赠人未约定使用用途的非限定性基金,由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统一设置明细账管理,由校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项目经费预算及用款计划,经校基金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进度分期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校基金会负责。项目结束后,校基金会负责向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接受四川省民政厅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并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受益单位应以结项报告的方式向校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由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向捐赠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项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行政办公支出等,提取数额不超过当年使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0%,可累积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校基金会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可委托专业人员依法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西南医科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单位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未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的捐赠款项和物品进行使用。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因协议到期、捐赠方终止捐赠、基金用尽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设立单位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查。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置,由基金设立单位提出意见,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剩余财产原则上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基金会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秘书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