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校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校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换届选举;
(三)变更登记;
(四)理事、监事的变动;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涉外活动;
(七)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
(八)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三条 校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名单报学校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校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发生变化,应事先报学校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五条 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一)由校基金会秘书处向秘书长报告;
(二)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
(三)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
(四)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学校、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西南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年6月10日